发改法规[2017]1606号
国务院各部门
、各直属机构
,各省
、自治区、直辖市
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
、工信委(经委)
、通信管理局
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建委
、局)
、交通运输厅(局
、委)
、水利(务)厅(局)
、商务厅(局)、新闻出版广电局
,各地区铁路监管局
、民航各地区管理局
:
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
,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
、多种合同类型
、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
,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
,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
、公平和公正
,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
,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
、住房城乡建设部
、交通运输部
、水利部
、商务部
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
、国家铁路局
、中国民用航空局
,编制了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《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》《标准勘察招标文件》《标准设计招标文件》《标准监理招标文件》(以下如无特别说明
,统一简称为《标准文件》)
。现将《标准文件》印发你们
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
。
一
、适用范围
本《标准文件》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
、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
、设计
、监理等服务项目
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
,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(中英文)
。
工程建设项目
,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
。工程
,是指建设工程
,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
、改建
、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
、拆除
、修缮等
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
,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
,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、材料等
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
,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
、设计
、监理等
。
二
、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《标准文件》的内容
《标准文件》中的“投标人须知”(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)“评标办法”(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)“通用合同条款”
,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
。
三
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
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
,对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《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》中的“专用合同条款”“供货要求”
,对《标准勘察招标文件》《标准设计招标文件》中的“专用合同条款”“发包人要求”
,对《标准监理招标文件》中的“专用合同条款”“委托人要求”作出具体规定
。其中
,“专用合同条款”可对“通用合同条款”进行补充
、细化
,但除“通用合同条款”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
,“专用合同条款”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“通用合同条款”相抵触
,否则抵触内容无效
。
四
、招标人可以补充
、细化和修改的内容
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”用于进一步明确“投标人须知”正文中的未尽事宜
,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
,但不得与“投标人须知”正文内容相抵触
,否则抵触内容无效
。
“评标办法前附表”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
、因素
、标准和程序
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
,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
、标准
,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
。
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
,在“专用合同条款”中对《标准文件》中的“通用合同条款”进行补充
、细化和修改
,但不得违反法律
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
,以及平等
、自愿
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
,否则相关内容无效
。
五
、实施时间
、解释及修改
《标准文件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
。因出现新情况
,需要对《标准文件》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
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
。该解释和修改与《标准文件》具有同等效力
。
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《标准文件》的贯彻落实
,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
。各地在实施《标准文件》中的经验和问题
,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
;国务院各部门汇总本部门的经验和问题
,报国家发展改革委
。
特此通知
。
附件
:
国家发展改革委
工业和信息化部
住房城乡建设部
交通运输部
水利部
商务部
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
国家铁路局
中国民用航空局
2017年9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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